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11月20日我区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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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常开管审〔2024〕119号关于对长春化工(江苏)有限公司年产21000吨高质量电子级丙二醇甲醚及15000吨高质量电子级丙二醇甲醚乙酸酯产品结构优化调整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